在建设部颁发的[B5032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颁发了的国家标准
起主要污染有以下几大类:
1 甲醛,
2 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
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4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5 可溶性铅,镉,汞等重金属物
下面对部分材料给你一些数据
涂料类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国标≤ 200
2 游离甲醛 (g/l)≤ 0.1
3 可融性铅 (mg/kg)≤90
4 可融性镉 (mg/kg)≤75
5 可融性烙 (mg/kg)≤60
6 可融性汞 (mg/kg)≤60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2-2001执行抽检
胶粘类
1 游离甲醛 (g/kg)≤1
2苯 (g/kg)≤0.2
3 甲醛+二甲醛 (g/kg)≤10
4 总挥发性有机物(g/kg)≤50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3执行抽检
板材类
甲醛释放量 (mg/l)≤1.5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0-2001执行抽检
油漆类
一 硝基类油漆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750
2 苯 (%)≤0.5
3 甲醛和二甲醛总合 (%)≤45
二 聚脂类油漆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光泽(60.)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26
、钍
—
232
、钾
—
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
IRa≤1.0
和
Ir≤1.0
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
25
%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26
、钍
—
232
、钾
—
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
IRa≤1.0
和
Ir≤1.3
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装修材料放
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
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
性核素镭
—
226
、钍
—
232
、钾
—
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
IRa≤1.0
和
Ir≤1.3
要求的为
A
类装修材料。
A
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
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
A
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
IRa≤1.3
和
Ir≤1.9
要求的为
B
类装修材料。
B
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
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内、外饰面。
C
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
A
、
B
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
Ir≤2.8
要求的
为
C
类装修材料。
C
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I r>2.8
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
海堤、
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其他要求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该产品放射性水平应
满足本标准要求。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
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
满足本标准要求。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
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
性水平的预评价。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各
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
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在
天然放射性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表土壤
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
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以上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发布。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
过渡期
6
个月;
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