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用地拍卖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为:(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其对拟征地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