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
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⑵ 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