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工程中标通知书;(5)有效的施工合同;(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提交监理委托合同;(8)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工程中标通知书;(5)有效的施工合同;(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提交监理委托合同;(8)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