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房屋,不通过中介可以吗?都需要哪些费用?请教知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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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屋,不通过中介可以吗?都需要哪些费用?请教知情人士!
1个回答 10-22 浏览 1215
推荐标签: 买房不通过中介可以吗二手房买卖不通过中介
积攒一身酷
积攒一身酷
10-2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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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买卖双方需要共同去房产交易中心带上证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如需要贷款也需要去带上证件去审批贷款。
需要向国家交纳的税费有一下几种。1、印花税:按照房款的0.05%交纳。2、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3、交易费:房屋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4、附加教育费:按照营业税的2%收取。5、个人所得税:按照防长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来收取,值得一说到额是房产证满五年的而且是唯一租住房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6、城建费:按照营业税的7%收取。7、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3%(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当然如果没有用到中介就不会有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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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伯,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金辉路桥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北二西路53-12。委托代理人:李振革,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祥,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鼓风机厂干部。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6-2号2-7-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雨东,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65号533。委托代理人:张剑,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57号。原审原告:李凤琴(系上诉人之妻),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金杯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诉人。上诉人曾凡伯因与被上诉人杨宝祥、黄雨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二房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桂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才玉莹、王大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凡伯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革,被上诉人杨宝祥、黄雨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06年3月26日,曾凡伯(买房人、乙方)与杨宝祥(卖房人、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内容为:建筑面积141.15平方米,房屋座落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2号271,成交金额380000.00元,三次付款,交接房屋日期2006年5月,乙方支付定金50000.00元,中介服务费2500.00元,双方买卖协议达成后由中介方负责办理交易手续,甲乙双方如违约应负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本协议于2006年3月26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房屋交易手续办完后,乙方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负责房屋所欠的一切费用,水、电、煤气、供暖费、电话、有线,甲方室内设施经双方同意,乙方将参加房交会更名过户,乙方应在2006年3月30日再付甲方人民币200000元(220000元),其中加上定金。甲、乙双方过户更名再付甲方人民币155000元。留甲方10000元,待甲方搬家结清费用后交门钥匙。乙方将全部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应保持室内完好)此协议不开任何收据凭证以收条为准。黄雨东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06年3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应保持室内设施齐全无损坏,室内双人床、小鱼缸、电脑桌椅、茶几,背投音响、DVD、功放机、饮水机一台、空调、沙发、钟、鱼缸、花瓶、茶几、圆凳8个、壁画、南屋壁柜、沙发、电视、双人床,厨房冰箱、饭桌、炉具、油烟机、卫生间洗衣机、太阳能,北屋立柜、梳妆台,以上物品归乙方所有。2006年3月26日,杨宝祥给曾凡伯出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买房定金50000元整。黄雨东于2006年3月26日给曾凡伯出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曾凡伯中介费2500元整,该收条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黄雨东(中介)曾于2006年3月26日在《辽沈晚报》上公告,内容为:皇姑北运河畔花园,3室2厅,141.25平,7顶,南北,新房,产权,高装,物业,35万。黄雨东在庭审中陈述,该卖房信息是杨宝祥用电话在中介登记的。原审判决另查明:杨宝祥于2005年3月11日从王宁手中购得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2号271(建筑面积141.15平方米)住房。沈阳市房产局于2005年3月22日给杨宝祥发了沈房权证皇姑字第31369号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附图上标明了时间为1997年。杨宝祥所购该房西侧楼头钉有一标牌,内容为:工程名称新开花园小区2号住宅楼,建设单位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房屋开发建设中心,施工单位沈阳市建筑承包工程公司,开竣工日期97.3.15-97.8.31。杨宝祥购此房交契税4446.22元。现杨宝祥仍住在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2号27I室。原审判决又查明:黄雨东于2006年3月26日给杨宝祥出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杨宝祥产权证、契税证原件各一份,证号31369,该收条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黄雨东于2006年4月3日以中介人的名义出证明一份,内容为:2006年3月26日甲、乙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易时甲方没有向乙方说明此房产权不足二年,需要交纳营业税问题,也没有商讨营业税由谁担负的问题。在此房营业税由谁交的问题上,甲、乙、丙三方经过几次商谈,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4月3日,乙方通过中介两次通知甲方,明确告知甲方,要谈此房甲方要负担全额经营税款,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不谈就尽快在3月4日下午三点前退还50000元定金。黄雨东于2006年4月19日出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们房天房产3月26日在《辽沈晚报》上刊登的皇姑北运河畔花园的房子广告内容是房主杨宝祥提供的,在进行交易买主询问时他说是新房,说才二年,新装修不长时间,而后来知道实际房子已7年了,卖房人确实隐瞒了房子的事实真相,使我们中介和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房屋买卖协议。黄雨东于2006年4月19日又出证明一份,内容为:在3月26日下午4点在我中介签完房屋买卖协议时,我们发现他房产权不足二年时,需交营业税的情况后,马上告知卖方杨宝祥,杨说:这事好办,可是第二天找他交营业税时,他却说营业税应叫买方担负,在营业税由谁担负的问题上,争议多天,直到4月3目买方要法律解决时,他才勉强同意他交。在产权不足二年需要交营业税,需谁交的问题上,他开始说他不知道需交营业税。但后来在3月31日下午,在中介买卖双方继续调解时,中介说,国家是有规定的,产权不足二年房子进行交易时,谁卖房子谁交税,这时杨宝祥说早知道,不就是辽地税2005年65号和辽地税2005年76号文件吗,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7月1目发文通知(沈阳市个人转让住房有关地方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2005年6月1目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庭审中曾凡伯称如果不是因税款的问题,我不会不履行协议的,我多次找过杨宝祥和中介要解决问题。在庭审中询问曾凡伯是解除还是撤销与杨宝祥所签协议,曾凡伯明确答复是解除协议。2006年4月28日,曾凡伯、李凤琴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撤销和杨宝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返还定金50000元;2、黄雨东返还中介费”。原审判决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之间合意表示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的订立,就是为了鼓励交易、促进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解决纠纷,使买卖双方都遵守合同规定的内容,切实遵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用途、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要件研究、约定合同的内容。关于曾凡伯诉称杨宝祥为了以较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房屋,有意向中介房天房产中心提供了虚假广告信息,把已经7年房龄的房子说成是新房的问题,虽然黄雨东称房产信息是通过卖方杨宝祥本人用电话在我们中介登记的,但黄雨东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其所在的中介(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机构所登广告内容就是杨宝祥提供的证据材料。黄雨东所在的房产中介是专门进行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杨宝祥的房屋产权手续现仍在黄雨东手中(该收条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其应该能看懂该产权证附图所标示的房屋设计(建设)时间,也应能看清楚有关部门给杨宝祥的发证时间,由于其草率、仓促工作,登广告时即未认真核实杨宝祥房屋产权手续,当曾凡伯看房时其也未在事前向曾凡伯讲明此种情况的注意事项,也未提示或告知曾凡伯其所登广告内容与杨宝祥的契证、房屋产权证内容是否一致,既同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协议前黄雨东看过杨宝祥的契证、房屋产权证,在签订协议前曾凡伯看过杨宝祥的房屋产权证,见庭审笔录),双方又于当天签订了补充协议书,黄雨东并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天向曾凡伯收了2500元中介费,并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曾凡伯也向杨宝祥交了50000元定金。致使营业税由谁来交这一未尽事宜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才发现,使双方之间因营业税由谁来交的问题产生纠纷,曾凡伯于2006年4月诉讼来院。关于曾凡伯称杨宝祥有意向中介房天房产信息中心提供虚假广告的问题,广告不是杨宝祥所登,黄雨东(中介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至今未提交已登广告的全部内容是杨宝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且杨宝祥否认中介所登广告全部内容是自己提供的,故对曾凡伯所称这一问题不予认定。查处这一问题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关于曾凡伯称杨宝祥严重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使曾凡伯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因曾凡伯所要购的房屋不是商品房,杨宝祥即不是房屋的销售单位,也不是房屋买卖的经营者,而是要卖房子的房主而不是服务者,曾凡伯是买房者,其在本案中与杨宝祥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故对曾凡伯这一所称,不予支持。
你好要三方(买方、卖方、中介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都不能私下解除。但一定要付清中介方所要收取的合理费用,则是中介费,因为严格来说中介费已经促成了交易,理应拿到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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