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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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成立条件
6个回答 07-13 浏览 2593
推荐标签: 家装公司成立条件装饰公司成立条件
他是一个梦
他是一个梦
07-13 09:43
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我觉得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企业营业执照吧。首先肯定也是要去公商局去进行申请的,当然需要的这些材料方面,工商局也会告诉你的,而且每个地区的物业公司成立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根据自己当地的条件进行申请。最主要的还有验资的证明,注册资本一般也都是要在50万人民币以上,具体细节部分你可以先在网络上面了解一下。
不只是个梦
不只是个梦
07-13 09:52

想要成立一个物业公司的话还是需要很多流程的,首先肯定是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现在申请成立物业公司,最低的投资标准要50万,而且这个物业公司还需要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的数量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另外物业公司还需要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我个人建议,最好先了解一下物业公司的各项流程,比如上网查询一下,这样的话可以做好成立公司的准备。

愛如果變成依賴
愛如果變成依賴
07-13 10:00

首先要想开一个物业公司的话,你必须要有营业执照,这是最基本的一步。你的注册资本最起码是要50万以上才行,然后企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要有10以上,对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是比较高的。然后你还要取得由建设部发放的资格证书才行。然后还要制定你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你们公司还需要有自己的银行户头,这个需要到银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可以拿到开户证明。

不可忤逆
不可忤逆
07-13 10:08

想要成立物业公司的话,我觉得还是比较困难的。首先,你必须要获得营业执照,这个直接去当地工商局申请就可以了,其次,你必须要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同时还要获得相关的证书文件,公司员工必须超过三个人以上,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以成立物业公司的。另外,物业证定期都是需要重新考核的,你后期一定要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同时千万不要五证上岗,否则业主是有权力投诉的。

浮浅Superfc
浮浅Superfc
07-13 10:17
现在成立一个物业公司也不是那么简单的,首先成立物业公司的话需要有营业执照,现在申请成立物业公司,最低的投资标准要50万,而且这个物业公司还需要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的数量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另外物业公司还需要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想成立物业公司的话,你可以去网上了解一下具体的条件,成立物业公司需要办的手续也是非常多的。
如胶似漆
如胶似漆
07-13 10:25

成立物业公司的话,首先,你必须要获得营业执照,这个直接去当地工商局申请就可以了,其次,你必须要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同时还要获得相关的证书文件,公司员工必须超过三个人以上,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以成立物业公司的。另外,物业证定期都是需要重新考核的,你后期一定要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同时千万不要五证上岗,否则业主是有权力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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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物业公司成立条件1、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4、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首次申请不提供);5、验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时提供的注资发票)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6、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7、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物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注册资本、办公场所、主要人员、其他条件
房地产公司成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3.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4.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希望这回答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刚办的公司不需要资质的,直接办营业执照,但是投标的时候应该很多都要求有资质的,新公司可以申报三级资质,要准备一些材料,到当地的建设厅去申报。三级资质的标准以及工程范围:搜索(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二)资质二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三)资质三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资质四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五)资质五级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资信证明;(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九条 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第二十条 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工程质量低劣的;(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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