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建设用地是根据建设需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准的特定用途,不得随便改作他用的。2、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用途等,必须经过国家土地部门依照相关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之,像你所说的给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别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了。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农村建设用地是根据建设需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准的特定用途,不得随便改作他用的。2、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用途等,必须经过国家土地部门依照相关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之,像你所说的给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别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了。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以出让、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由于立法并没有系统和直接地对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流转的概念进行界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论和分歧。④我们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是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含义有三:第一,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已被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第二,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限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当然这些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三,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有权部门依法审批并获准后方可使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中集体所有的但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另外,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等同于经依法审批由农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因为未利用地也是集体建设用地的转化来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具体形式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转让行为,因此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实质上是指使用权的流转。按转化来源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由农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方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形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其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并一次性收取对价;(2)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并一次性收取对价;(3)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并按年收取对价;(4)乡(镇)、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其用地发生流转;(5)乡镇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其用地发生流转;(6)乡镇企业以房连地进行抵押,在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其用地发生流转;(7)农民以出租、转让房产形式,其占用的宅基地发生流转;等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20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其中《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