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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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注意事项是什么?
3个回答 07-16 浏览 2786
推荐标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吗农村建设用地
艾1`ren
艾1`ren
07-16 08:28
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盘活存量土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针对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导致土地大量闲置、浪费的社会、政策、法律、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提出了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是其集约利用的最有效方法。我国目前耕地资源非常缺乏,人均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造成耕地资源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因此,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研究和对空闲宅基地的整理势在必行。
一、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大、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重超标。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用地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农宅多为一户一宅式,容积率偏低,用地比较粗放,这就直接造成了很多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普遍超出了标准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趋增,耕地保护压力加重。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掀起了建房热潮,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量呈强劲增长态势。由于农民建房大多弃旧建新,且选址多围绕原村庄周边及道路扩展,致使大量良田被占,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三)住宅质量比较落后,建筑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住宅以砖瓦结构为主,而且绝大部分住宅是一层简易结构,占地面积很大,三层以上楼房已相当少见。这样就形成了建筑密度大,容积率低且房屋质量差的状况。
(四)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空心村”现象较普遍,不良用地现象多,土地浪费严重。受传统生产方式和居住观念影响,农户长期习惯于以自然院落的形式分散居住,由此形成了村民住宅“满天星”式的分布格局。从农村居民点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也大多是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对原有居民点的内部挖潜。农村建设用地的过分铺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居住环境的建设和乡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二、产生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问题的原因
(一)土地法律观念淡薄,制度、政策不健全,土地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农民常常错误地把宅基地使用权当成所有权,错误地认为宅基地是私有财产,不让集体统一调剂,即使闲置或抛弃,别人也无权过问,也不办理有关手续。加之农村人多面广,宣传形式和渠道有限,有关法律和规章难以做到家喻户晓,这不利于扭转目前农村建房用地不良的局面。
(二)规划滞后,管理不力。由于规划滞后,或规划不合实际,或落实规划措施不完善,或规划执行不力等,导致无论在规划布局建设上还是在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且乡镇土地所不但人员少,而且素质较差,管理混乱,不能从严执法、从快处理,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积重难返。
(三)经济条件制约,缺乏市场调节机制,抓旧建新鼓励政策不明显。进行农地整理,实行有规划建房,必须打破几百年来形成的自然村落格局,进行搬迁。在搬迁过程中,由于农户经济条件不同,有的家庭条件差搬不起,由此造成有规划也不能按规划建,只能任其向空地扩张村庄建设用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加之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用地数量不受经济约束,不利于旧村整治和新村建设。
三、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对策
(一)开展建设用地清查摸底,大力宣传土地法规,转变用地观念。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扩大现有宣传渠道,使更多的农村群众了解、认同、支持现行政策;
(2)宣传有关的技术方法和规范标准,充分给予广大农村有关的技术指导,使整理工作步入有序依法实施的轨道;
(3)宣传依法依规用地,在农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让广大农民明白只有依法依规用地,才能使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制定科学的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把宅基地整理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的发展与撤村并点结合起来,促使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村庄的美化。规划的起草和制定应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经村委会充分论证确定后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应结合该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利用经济手段,培育宅基地转让市场。宅基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是农民滋生超标抢占宅基地的根本原因所在。抑制农民抢占宅基地念头,最佳的措施就是利用经济手段,使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同时培育宅基地转让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规定,农户新批宅基地必须用旧宅基地来置换,房产归房主所有,限期在一定时期内拆除旧房。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多形式开展宅基地整理。村庄建设用地整理是一项工程大、工期长、投入多、回收慢的工程,资金筹措是关键,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只能通过多方筹资来完成,摸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筹资渠道及运作方式。
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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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08:36
流转形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简单的说,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上像商品一样买卖,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天诚国土。现存问题以往,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在缺乏民主监督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种种理由,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或重新分配,或将土地另行承包给他人,或将土地出售中饱私囊,等等。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对土地的需求会大大增加,从而有可能掀起新一轮大规模的土地征用潮。在这中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人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利用修水渠、道路,拆旧房建新房,或者合并村庄的机会,“名正言顺”地占用土地。甚至侵占耕地或者将农村集体土地低价甚至无偿征占的情况也无可避免。所以要在全国推广和贯彻实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还需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怎样确定集体土地的基准地价、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如何处理农地入市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如何从制度上确保农地入市经绝大多数农民同意,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进一步的探索中找出恰当的解决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就未来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国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以用途管制为中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宜继续按照土地的所有制不同来制定土地管理政策。而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将能使得土地市场的“城乡分割”态势被打破,不仅如此,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降低土地交易中的腐败机会,增进农民福祉。因此,它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手持菜刀她持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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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08:44
农村土地使用权分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期限与国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样,可以在上面建房子。“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农村经营管理局颁发。期限一般是30年,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只能在上面从事农业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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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设用地是根据建设需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准的特定用途,不得随便改作他用的。2、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用途等,必须经过国家土地部门依照相关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之,像你所说的给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别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了。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农村建设用地是根据建设需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准的特定用途,不得随便改作他用的。2、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用途等,必须经过国家土地部门依照相关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之,像你所说的给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别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了。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以出让、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由于立法并没有系统和直接地对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流转的概念进行界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论和分歧。④我们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是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含义有三:第一,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已被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第二,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限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当然这些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三,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有权部门依法审批并获准后方可使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中集体所有的但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另外,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等同于经依法审批由农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因为未利用地也是集体建设用地的转化来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具体形式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转让行为,因此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实质上是指使用权的流转。按转化来源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由农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方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形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其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并一次性收取对价;(2)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并一次性收取对价;(3)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并按年收取对价;(4)乡(镇)、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其用地发生流转;(5)乡镇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其用地发生流转;(6)乡镇企业以房连地进行抵押,在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其用地发生流转;(7)农民以出租、转让房产形式,其占用的宅基地发生流转;等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20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其中《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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