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方法有哪些?不懂?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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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方法有哪些?不懂?谁了解
3个回答 07-17 浏览 1313
推荐标签: 铁线莲养殖方法谁比较了解房产变更产权人的方法谁了解啊
baby还是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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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4:54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认为,该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征为国有,那就不是转让,而是划拨或出让。这个根本概念必须弄清。
(三)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连新法都承认出卖村民住宅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可回避的,政府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批给新的宅基地,至于老的宅基地出卖后应当怎样办理过户手续,新法没有规定。既然新法没有规定,出卖又是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就可以从其他法规中寻找依据。
(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又是明确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领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毫无疑问,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应包括集体和国有在内,而且是特指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众所周知,没有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要说是集体的,就是国有的一般也不允许转让。如果允许转让,就会触犯第228条关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等”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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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5:02
目前,国家土地大部分使用权已经划拨到各下级机构,如乡镇集体土地、林业用地、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军区用地、旅游用地、铁路用地等等。国家手中可支配的土地,仅限一小部分的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筑用地里还要规划教育、医疗、道路等等的生活配套使用。可供出让给开发商建房地产项目土地的量很少。实际上,小产权房,就是建设在,工业用地,乡镇集体土地,军区等等不属于正常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上的房屋。国家控制小产权房,一方面可以控制下级机构,不让他们为了商业利益,私自己改变使用用途。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开发公司,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多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增加国家直接的土地收益!
灰太狼有个蓝颜叫光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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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5:10
1、农业用地闲置了,也不能开发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一般是指农业用地和暂时难于利用的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裸岩、裸土等)以外的土地。通常包括农村聚落,大、中、小城镇,工矿区,交通运输、名胜古迹、旅游、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等占用的土地.
2、具体相关政策有: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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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认为,该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征为国有,那就不是转让,而是划拨或出让。这个根本概念必须弄清。(三)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连新法都承认出卖村民住宅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可回避的,政府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批给新的宅基地,至于老的宅基地出卖后应当怎样办理过户手续,新法没有规定。既然新法没有规定,出卖又是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就可以从其他法规中寻找依据。(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又是明确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领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毫无疑问,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应包括集体和国有在内,而且是特指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众所周知,没有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要说是集体的,就是国有的一般也不允许转让。如果允许转让,就会触犯第228条关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等”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如果你手里有一块农用地,要想用来开发的话,首先就得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实行分级审批,逐级上报。省批准权限耕地面积在250亩、其他土地在450亩以下的。县里的权限只有100亩左右。超过省权限要报国务院审批。(一)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8、建设拟征(占)土地须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及面积或规划用途;9、房地产开发用地必要性和合法性说明;10、各类开发区用地,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报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二)图件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二、农转用批准后政府征用土地,有偿收回农用地土地证。三、土地招拍挂。这里面的学问比较大,一般为了保证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与国土部门协调好,招拍挂时,带项目,或者设定门槛。四、拍得土地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如果你手里有一块农用地,要想用来开发的话,首先就得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实行分级审批,逐级上报。省批准权限耕地面积在250亩、其他土地在450亩以下的。县里的权限只有100亩左右。超过省权限要报国务院审批。(一)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筹措说明;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8、建设拟征(占)土地须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及面积或规划用途;9、房地产开发用地必要性和合法性说明;10、各类开发区用地,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新报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二)图件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二、农转用批准后政府征用土地,有偿收回农用地土地证。三、土地招拍挂。这里面的学问比较大,一般为了保证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与国土部门协调好,招拍挂时,带项目,或者设定门槛。四、拍得土地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
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如果你手里有一块农用地,要想用来开发的话,首先就得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实行分级审批,逐级上报。省批准权限耕地面积在250亩、其他土地在450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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