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CAG(CAG,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骨干科技型企业,第一批进入国际建筑市场并较早获得对外经营权的设计企业之一)2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BIAD(BIAD,高新技术企业,较早进入国际建筑市场的国内著名设计企业之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ECADI(始于1952年,中国具影响力的建筑设计机构之一,历史最悠久的建筑设计单位之一,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TJAD,全国知名大型设计咨询集团,拥有强大的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实力,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5天津市建筑设计院TADI(TADI,创于1952年,天津地区较大的综合性建筑设计院,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实力雄厚国内领先的建筑设计研究院)6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建于1950年,国内较早的大型甲级建筑设计院之一,中西部较大的建筑设计院之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7中南建筑设计院CSADI(始于1952年,较早组建的综合性建筑设计院,行业知名品牌,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8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创立于1953年,专注于为城市建设和开发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大型建筑设计咨询机构,行业知名设计研究院)9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始建于1982年,深圳市直属的大型甲级设计院,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0悉地国际(CCDI,国内规模较大的民营建筑设计公司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工程实践专业服务引领者,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1.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2.增加了术语;3.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