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农村危房改造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应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审。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安全要求。图纸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为
一、二级。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三是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四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五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六是对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对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七是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防范火灾隐患。八是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对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必须设置地梁、圈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