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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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子首付是老公家付的,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公的名字,婚后,我们一起还房贷,我想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请问,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3个回答 07-21 浏览 1178
推荐标签: 如何把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哪个清楚怎样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有哪些注意事项
青丝尽
青丝尽
07-21 09:54
据了解,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需经由用途转变的审批。耕地占用由于涉及到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红线”,治理较为严格。但林地占用在这方面则相对缺失,导致部门开发性项目把目标转向审批手续相对简朴、补偿尺度相对较低的林地。
一厢情愿
一厢情愿
07-21 10:03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允许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根据办法,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促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定额每5年编制一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定额建议指标,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测算用地规模,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省级年度定额必须优先用于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根据办法,定额实行5年总额控制,允许年度间调剂使用。年度定额有节余的,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可结转使用;年度定额不足的,允许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提前使用的定额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定额的20%。结转或者提前使用的定额,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定额中给予相应增加或者核减。申请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的,仅限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的林地。办法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定额使用管理档案,按月上报定额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督区域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行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据情调减其下年度定额,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终不及她
终不及她
07-21 10:11
1、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上述资料可以得出,要保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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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  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据了解,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需经由用途转变的审批。耕地占用由于涉及到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红线”,治理较为严格。但林地占用在这方面则相对缺失,导致部门开发性项目把目标转向审批手续相对简朴、补偿尺度相对较低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占用征收林地 定额管理办法》 ,要求切实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 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允许勘察、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面 积的最大限量。根据办法,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执行国家 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促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 任制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定额每 5 年编制一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定额建议指标,应当坚 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测算用地 规模,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禁止国家法 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省级年度定额必须优先用于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 油气干线管网、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度控制用于城 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定额实行 5 年总额控制,允许年度间调剂使用。年度定额有节余的,经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可结转使用;年度定额不足的,允许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提前使用 的定额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定额的 20%。结转或者提前使用的定额,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在下年度定额中给予相应增加或者核减。 申请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的, 仅限于经国务院有关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项 目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的林地。 办法规定,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定额使用管理档案, 按月上报定额使用情况 和统计报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督区域年度定额执行情 况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 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直 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行为,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据情调 减其下年度定额,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的土地供应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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