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多少?谁能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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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多少?谁能说一下?
4个回答 07-21 浏览 2935
推荐标签: 问问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是多少有哪位晓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Lumnary•发光体
Lumnary•发光体
07-21 10:0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爱你如初
爱你如初
07-21 10:09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一般住宅是70年,个别的有50年的使用权,而公寓和商业一般是50年,较低的也有30年-40年的,工业用地一般在40年。
月下弄人醉
月下弄人醉
07-21 10:18
房屋的使用权限有的是50年,有的70年,大多为70年,要看红本里写的是多少年就是多少了.按照国惯例,一般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商业和工业用地为50年,临时用地为6个月。但有的地区有特殊标准。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起算点为开发商获得此宗地的时间,而不是按照你获得居住房产产权证的时间。换句话说,如果他首先建设工业区,20年以后转换用地性质为居住,那么它的居住房产的使用年限就只有50年了。或者他早如果这样,使用年限就大大打折了,所以在购买时须了解清楚该公寓的具体剩余使用年限。
生性骄纵太过专注
生性骄纵太过专注
07-21 10:26
房子的使用年限其实和房子所在土地的使用性质有关。而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如下:
1、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4、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在购房者买房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上面标注的期限就是该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购买后房屋的产权就是购房者的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根据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具体到住宅小区,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续期,补交土地使用费。再次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0年。但至于土地使用费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据此来看,这一规定避免了由谁去申请,审批能否获得批准的问题,对“有产者”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这解除了城市普通百姓心头的一大顾虑,即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会被国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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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一般住宅是70年,个别的有50年的使用权,而公寓和商业一般是50年,较低的也有30年-40年的,工业用地一般在4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需收回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县级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需收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需收回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县级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需收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所谓空间权或称空间使用权,是指对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依法进行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不过,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使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间。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间的一定范围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应当能够满足土地的立体化与多层次使用的需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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