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卖房后自聘为物业企业只收费用不管理,业主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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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卖房后自聘为物业企业只收费用不管理,业主将如何维权?
3个回答 07-21 浏览 1320
推荐标签: 物业应协助业主维权物业管理不当业主拒交物业费
心软必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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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1:46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依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用我一切来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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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1:55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关注事项;
(三)确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四)建立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定期听取业主有关改进和完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物业的实际定价形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市)、上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量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企业承担。第四十四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水、电、气、暖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第四十六条物业的使用、维护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异产毗连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绿化(含绿地率和绿地面积)及商业、教育、医疗等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予以公示。建设单位申请物业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记载,归档备查,但不颁发权属证书。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第四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第五十条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和抗震结构;
(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五)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六)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第五十二条新建物业、公有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中调换房屋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产权登记前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施行前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交或续筹。收交或续筹的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
(三)、
(五)、
(六)、
(七)、
(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其他区域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等,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爱他毁我眼真瞎
爱他毁我眼真瞎
07-21 12:03
题主好,房子验收流程:
一、首先得关注,尽量先验房后缴纳各项费用,接收房屋;
二、验房前应要求开发商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以及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收意见表》等。只有证件齐全了,方可以签署入住单。时下不少楼盘“三书一证一表”不齐全,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这是由于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有关部门无法验收。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可选取不收房。假如确实被要求收房,也要在《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文件”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
三、在验房时发现的毛病,如墙面或地砖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结构性问题,一些开发商总会表示这只是小问题,到时让人修修就可以了,想方设法不让业主将问题列进验收文件里。要关注,无论开发商陪同人员如何信誓旦旦,业主都应坚持原则,只要发现问题,无论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假如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要自备纸笔,将有关问题一一记录和取证,以便事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方,应该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的承诺书,并限期整改;
五、虽然物价局已对入住的相关费用有明文规定,但个别开发商到交房时仍巧立名目进行收费。收楼时要提前了解物价局的相关收费规定,带上应缴费用表,与开发商要求的款项相对照。最好带上计算器,算好每一笔账,发现不合理收费要及时向开发商指出,必要时可向物价局、房管局投诉。另外,在查看了房屋后,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还要弄清楚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怎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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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比较纠结啊!你可以找媒体曝光看,自己去举报估计也是石沉大海!
答:一般来说,当业主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企业会收取两种费用:(1)可以退还的装修押金。(2)不可退还的装修管理费。有时还有垃圾清运费。
主要法律依据;在温馨提示中重点要强调阻碍消防通道的危险性;(3)对于坚决不清理的业主。第三,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另附消防隐患举报电话96119;第四,及侵犯全体业主公共区域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坚决不支持、温馨提示之类的;(2)要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劝阻,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谐社会还是很好搭建的,但不得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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