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新商铺转让交税要有什么手续?还需要装修不?求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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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新商铺转让交税要有什么手续?还需要装修不?求指教!谢谢!
2个回答 07-21 浏览 1364
推荐标签: 求指教被罩什么品牌好问一下什么吊顶求大神解答
短发菇凉
短发菇凉
07-21 11:49
承租商铺之前,应当到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应该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引发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引发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清楚表明的概念,由此看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实际费用,通常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另外,租商铺时装修的处置一定要写明。由于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装修利益,在合同中应当关注几个问题:
1、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止考量违约金部分,由于违约金常常会约定等同于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装修损失,由此看来应当约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所遭受的装修损失费用;
3、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添附的处置方式。为了使签订合同之后没有疑虑,租房者可以要求进行租赁登记。
桀骜
桀骜
07-21 11:58
题主好,不建议加个卫生间,由于通常是不能做的,由于卫生间需要有排水系统,并且都是做过特殊的防水处理的,由于排水声音较大,还需要做隔音处理,添加卫生间很容易会造成渗水的问题,会影响楼下的。不建议做,假如实在需要,需要找专业的装修公司来做。数据来自第三方请自行核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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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主要看购房者的经济条件和个人需求,二者对比有这些:1、新旧:一手房多为新房,但大多位毛坯房,需要进行装修;二手房大多都是带装修的,可以直接入住。但同样假如对装修要求较高的,还是选取一手房比较好,终究二手房重新装修的成本要大大提升。2、税费:二手房除了应缴纳的契税外,还需要缴纳诸如营业税等,比新房多出一部分开支。3、现房:二手房大部分都是现房,而新房期房等待的时间较长。4、位置:二手房的位置整体上要比新房要好,其周边配套等资源比新房要成熟。
门面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通常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
精装省钱省时间,毛坯房自己装修选取的空间大,有助于提升生活品质。开发商做精装房的目的是赚钱,求财而已,涉及到的点大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如是只开一个盘的开发商,那当我没说。
新房收房时要交哪些费用有很多,实际费用有:(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二)基金: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三)规费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不过都不超过100元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不过都不超过100元(四)假如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4、抵押登记费,100元新房收房时要要交的费用大约就这些,实际还要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不过很多是数目不明,项目不明的一次性费用,就不一一列举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我们认为:以租赁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认可;将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作为担保措施来应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实际意见有这些: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租赁经营权尚无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因此我们认为其不能作为质押对象。就房屋租赁经营权能否成为担保物权之标的,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可以将租赁经营权归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或第(七)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该种说法亦存在不足:租赁经营权并非一个应收账款,它更多是一种对物的使用的权利;至于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而我们无从找到有关规定租赁经营权属于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由此看来我们认为租赁经营权并不能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假如在协议中约定讲租赁权作为担保物权之标的,若诉讼至法院,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该约定无效。2、在租赁经营权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对商铺租赁经营权交换价值的控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以期在代偿之后直接受让该商铺租赁经营权,以抵偿自己代偿的款项,如此约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租赁经营权终究是基于债权性质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租赁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若其不履行出租合同,因承租该商铺而发生的经营利益无从保障。其次,租赁经营权约定在代偿后进行转让,若原承租人不予配合,法院很难判其继续履行合同——转让租赁经营权。若如此,作为受让人的担保人期望取得该商铺经营权的预期很难实现。最后,租赁经营的商铺即便是顺利转让给担保人,商铺所有人是否同意担保人继续进行转让或转租将对担保人能收回代偿资金具有关键性影响。基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即便是要在租赁经营权上对于借款人实施控制,最好将租赁经营权转让合同设计为独立合同,不宜设计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这样可以防止租赁经营权作为担保物权标的而被法院予以否认的风险;如若将双方关系设计为租赁经营权转让关系,宜首先取得商铺出租人的同意,以免将借款人转让商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转租,损害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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