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经营户停止装修?预算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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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经营户停止装修?预算包括哪些方面?
4个回答 07-22 浏览 1555
推荐标签: 装修预算都包括哪些方面营销包括哪些方面
你宁愿沉默
你宁愿沉默
07-22 03:52
小区不准封阳台,应该是怕破坏楼房外立面的美观。只要不对楼房外观带来影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做出不准封阳台的规定,物业公司是请来为业主更好服务的,应该从安全角度为业主考量。不准封,就要求物业做好防范工作。住户留下相关证件,以后如出了事,是维权凭证。
最后你的无情衬托我的多情
最后你的无情衬托我的多情
07-22 04:01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由于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是选取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选取其他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换句话说,无论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这些事情,有的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规劝、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管理条例》清楚表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现在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由此看来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这些事才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假如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泪水恍惚笑容牵扯
泪水恍惚笑容牵扯
07-22 04:09
一、从法律地位上讲,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和受委托关系,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无权对业主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和制约。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依照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住宅的阳台进行封闭,除非业主在封闭阳台的过程中侵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
二、物业公司可以依照小区的管理和外形美观等各方面的需要,对业主封闭阳台的外观和尺寸进行约定,不过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将费用交到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统一装修。
三、物业公司提供的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是没有约束力的,规约内容假如告知了业主,业主在知道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就要遵守。但假如阳台封闭装修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放弃了规约中“禁止封闭阳台、露台”的规定。由此,业主可以依照自己的需要自行进行装修。
四、假如业主是在合法行使自己对房屋的装修权利,没有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阻挠或者干涉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假如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假如不能协商解决,业主也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当初遇你
当初遇你
07-22 04:18
不合法!业主买到房子,交足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就取得对该房子的所有权。此时,物业公司无权以不拿出钥匙来要挟,强行收取业主的装修押金。假如经过全部业主同意,每个业主都自愿拿出一笔费用,作为保证金来约束那些违反规定胡乱装修之举则另当别论。应该说对物业管理范围内涉及公用设施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也是大部分物业公司期望做好的工作。然而这却不能以侵犯业主的利益为基点,如收取装修押金。而且笔者认为,收取押金并不是物业公司能够采取的对装修管理的有效措施。假如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押金后,不再对装修进行管理,任由装修人随意装修,当其出现了“违规行为”后,物业公司就以此为由,扣掉装修押金。这显然是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而只是期望借助于装修押金来约束装修人,物业公司此举是不负责任的。截止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押金费用,该项费用属于物业公司自行收取的,并且也没有经过相关价格部门的批准。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物业公司预收的罚金。假如装修人实施了某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经济上的制裁,然而,依照法律规定,罚金只能由某些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且罚金数额也应由物价部门审定。物业公司只能依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管,这才是它的权利,同时也是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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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有没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改建的权利有很多人认为,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十三条中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完全有权利请求违章搭建、改建的业主拆迁其违章搭建物。然而,实践中法院的处理远非如此简单,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很大程度取决于该违章搭建是否实际侵害该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出台较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并没有放松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主体要求。何谓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7339号《关于违章搭建引发的相邻纠纷的受理问题通知》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安装防盗门窗等情形确实侵犯特定相邻方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相邻方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由此可见;1、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特定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当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收到实际的侵害,在证据收集、整理及提交上有一定难度,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而不能凭业主的想当然。2、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没有受到侵害的业主,没有权利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也有碰到个别业主,权益并没有因对方违章搭建受到太多影响,仅因邻里矛盾,非要起诉相邻方拆除违章搭建,并有借此诉讼请求逼迫相邻方让步,甚至做出财产补偿的行为。应该说,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容易引发法官的反感,在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有道是,法不外乎人情,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法院也很难支持。二、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法院会否支持?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也有针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有的法院也予以立案,并作为业主违约处理。然而,《业主临时公约》是业主对同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承诺,其权利义务由业主承受,即使个别业主违反了这种承诺,也应由其他业主(人数过多,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由物业公司起诉。《装修管理协议》的性质虽表面上表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实质仍是业主借此对大部分业主达成一致的装修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项予以承诺,其承诺的相对方仍是其他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往法理上说,物业公司无权起诉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本身是基于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有限,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并不是权利源。三、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愿提起民事诉讼或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小业主,其权利如何救济1、向行政部门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业主对于违章搭建、改建等行为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劝阻、制止,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应审核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装修押金的收取及退还是否进行了约定。如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装修房屋的,物业公司有权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有权对业主在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加以制止,但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权要
首先应审核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装修押金的收取及退还是否进行了约定。如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装修房屋的,物业公司有权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有权对业主在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加以制止,但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权要
不合法!业主买到房子,交足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就取得对该房子的所有权。此时,物业公司无权以不拿出钥匙来要挟,强行收取业主的装修押金。如果经过全部业主同意,每个业主都自愿拿出一笔费用,作为保证金来约束那些违反规定胡乱装修之举则另当别论。应该说对物业管理范围内涉及公用设施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也是大部分物业公司期望做好的工作。然而这却不能以侵犯业主的利益为基点,如收取装修押金。而且笔者认为,收取押金并不是物业公司能够采取的对装修管理的有效措施。如果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押金后,不再对装修进行管理,任由装修人随意装修,当其出现了“违规行为”后,物业公司就以此为由,扣掉装修押金。这显然是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而只是期望借助于装修押金来约束装修人,物业公司此举是不负责任的。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押金费用,该项费用属于物业公司自行收取的,而且也没有经过相关价格部门的批准。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物业公司预收的罚金。如果装修人实施了某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经济上的制裁,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只能由某些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且罚金数额也应由物价部门审定。物业公司只能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管,这才是它的权利,同时也是它的义务。
不合法!业主买到房子,交足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就取得对该房子的所有权。此时,物业公司无权以不拿出钥匙来要挟,强行收取业主的装修押金。如果经过全部业主同意,每个业主都自愿拿出一笔费用,作为保证金来约束那些违反规定胡乱装修之举则另当别论。应该说对物业管理范围内涉及公用设施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也是大部分物业公司期望做好的工作。然而这却不能以侵犯业主的利益为基点,如收取装修押金。而且笔者认为,收取押金并不是物业公司能够采取的对装修管理的有效措施。如果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押金后,不再对装修进行管理,任由装修人随意装修,当其出现了“违规行为”后,物业公司就以此为由,扣掉装修押金。这显然是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而只是期望借助于装修押金来约束装修人,物业公司此举是不负责任的。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押金费用,该项费用属于物业公司自行收取的,而且也没有经过相关价格部门的批准。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物业公司预收的罚金。如果装修人实施了某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经济上的制裁,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只能由某些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且罚金数额也应由物价部门审定。物业公司只能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管,这才是它的权利,同时也是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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