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抵押人、抵押权人提出了质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也有异议,给抵押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