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定装修入住后房间内的设施出现问题该不该由物业维修?求装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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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定装修入住后房间内的设施出现问题该不该由物业维修?求装修技巧
3个回答 07-22 浏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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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其实很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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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4:16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折叠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法规应该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5.有权依照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问题,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笑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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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4:24
兹有住户_________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对其购买(或租赁)的由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营管理的_________大厦_________层_________室进行装修。为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大厦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责任书。
一、装修人员入户装修时,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每日每人_________元的管理费。
二、装修人员每人须交两张1寸照片,一张办理临时出入证,另一张办理个人档案。
三、装修人员在装修期间不得影响相邻住用户的休息,装修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即上午8:00-12:00,下午14:00一18:00。禁止在晚上使用电动机械及进行油漆喷涂等操作。
四、装修人员不准侵扰其他业主(或使用人),不准在楼道内闲逛,不准在其他楼层停留。
五、装修人员应该保持公共场所,包括楼梯、过道及墙壁的清洁。不允许将污水、废物倒在楼道里,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及时处理。
六、施工负责人要保证各楼层公共设施的完好,如不得随意按电梯按钮,不得乱刻、乱画,不能撬各种门锁。
七、关注用电及消防安全。例如,用电时要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源线直接接到漏电开关上;严禁用电炉做饭、烧水。
八、进行电焊施工应该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配备消防用具,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吸烟。
九、装修材料超长超宽时,禁止使用电梯。十、装修人员不准在施工场所留宿,确需过夜留守的应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过夜。十
一、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如业主要求违章装修时,应解释说明,不予装修。否则,除业主承担责任外,施工队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十
二、出现问题时,施工负责人应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双方协商解决,不得擅自作主。十
三、如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十
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十
五、本责任书签字盖章后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是眉
山是眉
07-22 04:33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审查该工程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相关资料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负责维护。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编辑本段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四)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通知有关单位维修市政公用设施;
(七)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不过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全额交纳。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五条有关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挠。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编辑本段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第三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前款所列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协议,做好施工现场的恢复工作。第四十条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关注事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方式等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相关协议。第四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二条进行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关费用。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编辑本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应当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而不予制止、处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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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层的外墙,水电等小问题,还有小区的管理,和卫生。物业费是大头。望采纳,还有就是上门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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