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就是可以拆下来的,承租人可以拆除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这是由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仍然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当然可以行使所有权,将装饰装修物拆除取回。这里有个问题,即,假如承租人在装饰装修房屋时未经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人是否有权拆除?我们认为,此时承租人仍有权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该装饰装修物,这对出租人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当然,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承租人应该尽到完全关注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一旦因拆除造成了房屋毁损,则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民法中添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按性质划分,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附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善意添附,即经出租人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未表示反对,且该添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二是恶意添附,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添附。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实际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步骤/方法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实际情况住房的实际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期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期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假如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假如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不过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假如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量,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假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假如是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问题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假如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假如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假如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假如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假如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假如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假如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假如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关注事项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你与屋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很多细节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