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抗震等级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2抗震等级建筑物的场地类别有关,按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及场地类别确定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的烈度.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6.1.3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4砌体结构、排架无抗震等级;5应注意规范中对抗震等级的调整(特别是高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抗震等级是根据建筑物设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的所以单凭设防烈度是不足以确定抗震等级的具体分类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下面是有关章节的内容,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该工程为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乙类)。所以楼主所看到的图纸,应该错了,抗震等级的确定即应按提高一度确定。故总说明里的这句话应做修改“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构造措施按二级执行”改为“抗震等级为二级”,这里设计错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3条说的清楚,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要求加强抗震措施,按本地区烈度确定地震作用。比如楼主所在地区为7度,结构计算地震力的时候只需按7度地区计算。抗震构造措施时则应按8度,抗震等级的确定也应按8度确定即二级,(设计在这里出错了,他仍按7度确定的框架等级即三级),比如二级和三级框架或者剪力墙的构造措施区别就大了去了,包括很多东西如最小配筋率、轴压比限制。。。。等等。填充墙的砌筑构造也和设防烈度有关,此时就应按8度区构造。这样说吧除了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时按7度外,其他一切与设防烈度有关的东西均按8度区要求。既然从事这个行业了,建议楼主尽快熟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1抗震等级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2抗震等级建筑物的场地类别有关,按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及场地类别确定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的烈度.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6.1.3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4砌体结构、排架无抗震等级;5应注意规范中对抗震等级的调整(特别是高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