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合法吗?集体建设用地的分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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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合法吗?集体建设用地的分类是什么?
是怎么办理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准备哪些资料,走那些部门才能办理,一般有什么流程
3个回答 07-23 浏览 1414
推荐标签: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吗
深拥再见
深拥再见
07-23 10:26
你好,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具体形式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转让行为,因此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实质上是指使用权的流转。按转化来源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由农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类。
K
K
07-23 10:34
主要如下:1、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转让;2、土地以登记为准,正式的手续肯定要经过国土管理部门;3、若想变更土地用地用途,由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经审批才能通过;除了土地转让款,还要交契税、土地转让金、建设税、如果是农田的话,还有青苗费等。
つ誰看破虛構的寂寞
つ誰看破虛構的寂寞
07-23 10: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即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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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具体形式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转让行为,因此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实质上是指使用权的流转。按转化来源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由农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转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区分为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即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1、宅基地: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2、集体土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而集体土地能否*?法律说明(1)《中华*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确认所有权。”(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所有的土地和*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二)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四)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的,农村集体土地*是违法的,集体土地不可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   您可以点此查看更多相关内容,如果您看完后仍有疑问,建议您直接咨询农村承包律师,或发布法律咨询问题。看了“”的网友还看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如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   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   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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