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是不能作为住宅用地而建设住宅的用地。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是不能作为住宅用地而建设住宅的用地。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是不能作为住宅用地而建设住宅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金融贸易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大专科研设计用地、宗教用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