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时,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应将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核对无误后,再由职工自行设置6位以内阿拉伯数字密码。未设置密码的住房公积金卡不能使用。
1.提取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3.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提取流程1、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2、单位经办人对相关证件初审后,持单位填写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盖单位财务章)及提取人基本证件和相关凭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3、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提取额度全额提取:1、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的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约,同时注销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流程:属于销户性提取的,职工提供管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属于消费性提取的,职工提供管管理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