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怎样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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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怎样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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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砂浆搅拌机操作规程是怎样的建设工程监理
擦肩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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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09:53
一、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①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②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③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检查其实施。④审查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对工程用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单等进行核定,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⑤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中间及竣工验收,签认有关验收证书。⑥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⑦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⑧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定,签发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⑨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质量控制工作的实施要点:在质量控制的实施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开工有报告、施工有措施、技术有交底、定位有复查、材料设备有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有记录、质量有自检专检、交工资料。按具体工程具体细化如下:桩基工程及支护工程(1)对桩位测放要全数检验,确保桩位准确。(2)在工程桩施工前必须进行成桩工艺试验,数量不少于3根,??试成桩时应详细记录(3)做好桩基检测及验收工作。(4)监理进场后要深入了解地质及周边环境,着重抓好方案的评审、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几个环节,确保基坑支护的安全。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a.深入了解基坑的地质情况及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对策,如粉砂、粉土层的动水压力控制等。b.协助业主组织并参与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评审,优选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支护方案要注意坑中坑的处理,事先处理不当将会加大后期处理费用,且会影响工期。c.对基坑支护桩和防水帷幕的施工要合理组织,使相邻桩间歇时间满足工艺要求,严禁出现硬接头。d.要注意基坑变形的“中边效应”。e.钢支撑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GB50205-9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认真执行。f.支撑与拆撑(换撑)必须认真研究方案,结合土建施工情况进行合理的拆撑,绝不可盲目拆撑。g.土方开挖应坚持“安全第一、事前控制、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进行分层开挖,严禁基坑周围出现“超载”。利用监测信息指导施工,防止事故的发生。h.基坑监测土方开挖前必须落实基坑监测工作,对协同施工的土方开挖单位、钢支撑单位、土建施工单位、降水单位等事先召开安全协调会议,在深基坑安全过程严格要求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为不让某一环节出现错误,应统一指挥,协调一致。
纵情巴黎皆荒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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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01
一、工程概况二、监理依据三、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目标四、监理工作内容1、准备阶段2、施工阶段五、监理工作流程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方案;3、审核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4、核查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5、安全检查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监理工作方法(手段)2、监理工作措施八、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处理程序1、安全质量隐患的处理程序2、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九、监理工作制度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2、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4、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5、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6、安全物资查验制度;7、设计变更处理制度;8、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9、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0、监理报告制度;11、监理日记和会议制度。12、监理组织工作会议制度;13、对外行文审批制度14、安全监理工作日志制度;1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16、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夏离似晓有你看不透的森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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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09
按照土木类专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要求,根据现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全面系统地反映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从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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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3.0.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3.0.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3.0.3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3.0.4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3.0.5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应该督促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现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3.0.6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条文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进行见证取样。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条文说明】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3.3监理设施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条文说明】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4.1一般规定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条文说明】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条文说明】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明确。4.2监理规划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条文说明】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故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监理工作依据。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监理工作制度。6工程质量控制。7工程造价控制。8工程进度控制。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合同与信息管理。11组织协调。12监理工作设施。
简单来说就是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编辑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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