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3.0.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3.0.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3.0.3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3.0.4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3.0.5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应该督促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现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3.0.6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条文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进行见证取样。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条文说明】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3.3监理设施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条文说明】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4.1一般规定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条文说明】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条文说明】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明确。4.2监理规划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条文说明】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故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监理工作依据。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监理工作制度。6工程质量控制。7工程造价控制。8工程进度控制。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合同与信息管理。11组织协调。12监理工作设施。
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编辑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新监理取费标准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