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能鉴定工程质量吗?希望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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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能鉴定工程质量吗?希望给点建议
3个回答 07-27 浏览 2874
推荐标签: nipponpaint如何希望给点建议还能办房产证吗希望给点建议
时光凉人心
时光凉人心
07-27 08:54
房屋质量鉴定建议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1、施工周边房屋纠纷鉴定;
2、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
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4、房屋装修质量检测和鉴定;
5、自然灾害损坏房屋检测鉴定;
6、超过使用年限房屋损坏鉴定;
7、安装广告屏幕等装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鉴定;
8、五无工程房屋的检测鉴定五无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
9、特种营业的房屋质量安全年审鉴定;
10、公共场所及特种营业场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等安全鉴定;
11、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发房屋可靠性鉴定;
12、建筑物的年限鉴定;
13、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鉴定;
14、改变使用用途、拆改结构布置、增加使用荷载、延长设计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层数可靠性鉴定;
15、司法仲裁委托鉴定;
16、房屋地基基础下沉定期监测;
17、灾后建筑物鉴定;
18、钢结构工程等各种大型及特殊结构形式房屋的可靠性鉴定;
19、学校校舍抗震鉴定;
20、图纸复合、楼板承载能力验算鉴定;等等还有很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墙面脱落、屋面漏雨,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暖气不热、漏气,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放射性氡、甲醛、氨、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上述说的这类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
趁阳光正好
趁阳光正好
07-27 09:02
题主好,房屋有质量问题,应该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服务范围包括:1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1.1安全性;1.2使用性;1.3可靠性;1.4抗震性。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3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4司法冲裁鉴定;5灾后结构鉴定。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姑娘我这朵奇葩红遍天下
姑娘我这朵奇葩红遍天下
07-27 09:10
房屋有质量问题,应该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服务范围包括:1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1.1安全性;1.2使用性;1.3可靠性;1.4抗震性。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3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4司法冲裁鉴定;5灾后结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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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第七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第八条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第十条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第十一条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三)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时限;(五)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六)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压缩定额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计算方法;(八)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方式、时限;(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十一)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第十七条经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工程造价活动、建筑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依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协商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未在约定协商期限内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双方约定期限、协商期限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的,可以认定其期限为二十八日。第十九条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工程造价从业管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格式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业,并对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
目前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还没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一般是自己内定的。浙江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提供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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