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均应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资质许可申请材料(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1、综合资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⑶企业章程;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⑵、⑷、⑸、⑼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提供的材料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2、人员资料⑴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⑵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⑶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⑴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⑵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⑶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仅供参考哦
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均应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资质许可申请材料(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1.依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2.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州属和延吉市企业不低于500万,其他县(市)不低于300万,自有流动资金有相应金额;(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持有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暂定级资质申报条件为:标准不低于四级资质标准,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该公司人员的基数。上述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兼职。3.审批程序:(1)申办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也可网上*)。(2)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办企业的材料后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3)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办理受理手续,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审核,并由审核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将有关材料交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主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提交州建设局资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三天,公示时间内无举报的打印资质*盖州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返回受理人员,通申请人取回申报材料,同时将审批项目相关*报省建设厅审批办公室备案;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4.期限: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5.申报材料目录: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文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升级)(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7)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新办企业需提供原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解除和聘用劳动合同);(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升级)(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升级)(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升级)(11)《住宅质量保*》、《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升级)(12)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向注册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劳动合同及企业法人的*明、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领取《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四份)如实填写,县(市)初审后,报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核发《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二本。
1、企业资产净资产3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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