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什么用?有人晓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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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什么用?有人晓得吗?
5个回答 07-28 浏览 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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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WANG
07-28 04:57
申请书;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环保局:按照经你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文号),我单位在×××××(地点)建设的××项目(项目名称)主体工程已竣工,主要内容包括:……,(说明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是否一致),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各项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并经你局同意进行了试生产【运行】)。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委托×××××(监测调查单位名称)编制了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或填报了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现呈报贵局,请予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附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浅念
浅念
07-28 05:05
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工程项现在期审批手续齐全。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内容: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使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生活使用需要,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2)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其中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的建立、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的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备品备件的储备,经验收检查能够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5)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期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用!
少年狂
少年狂
07-28 05:14
题主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
(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竣工验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项目负责人成立验收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第八条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验收;
(二)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确认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
(三)验收组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建设工程观感质量等级;
(五)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的竣工验收组织、内容、程序进行监督,确认验收组对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观感质量及实体质量的验收意见。第十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七)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住宅工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按规定结算价应该备案的项目);(十一)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二)法规、规章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2)。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将城建档案初验整改后形成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时,建设工程所有权办理机构应核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证。期望可以对你有用
原谅我孤独成性软弱成病
原谅我孤独成性软弱成病
07-28 05: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无聊
无聊
07-28 05:31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该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应该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劝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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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与环境保护档案*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作人员、健全的岗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土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有《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规有《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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