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是什么?谁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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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是什么?谁说说看?
请问在装修办公室的时候要注意一些什么样的风水装修禁忌?如何做好办公室装修?
4个回答 07-28 浏览 1102
推荐标签: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用房标准是什么
您
07-28 05:2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怀抱拥久
怀抱拥久
07-28 05:2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该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照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使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量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
时光偏执
时光偏执
07-28 05:36
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该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照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使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量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使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薄荷旅馆
薄荷旅馆
07-28 05:45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清理整改范围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
三、清理标准依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
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
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3.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五、清理整改方法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实际可采用以下方案:
(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现在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
(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现在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局机关办公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由各单位依照局办公室给出的指导意见自行调整到位。各单位要依照现有办公楼(层)实际情况,本着合理使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整层整片集中、整层整片腾空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布调整安排。各单位占有、独立使用的各楼层会议室、风机房以及强、弱电间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腾空,恢复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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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布《*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将*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五类,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做了明确限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省级机关,正司级不超过30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市级机关正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24平方米。县级机关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提高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是:以2000户为一个标准社区,应配建一处社区综合办公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区域,面积按照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核算。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办公用房、社区文体活动(站)室、社区服务点、社区警务室。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二是严格审批。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未按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准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地手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管。对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与第一批入住住宅同步建设,以满足居民入住前居委会提前进驻的需要;零星开发建设的小区,不能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面积标准和市场评估价折算缴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经费,由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建设或购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已完成开发建设,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尚未配建的社区,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尽快配建到位。四是落实验收。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区建设、规划、民政部门及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进行接收;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和交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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