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环境1、选址要求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2、建筑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的场地。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3、面积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m2,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m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4、装修及场内布局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3、商品分区按蔬菜、*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4、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2、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集中设施和公厕;3、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5、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7、200个商位以上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三)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2、上市商品符合*规定并明码标价,场内不使用杆秤;3、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通风无异味;4、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5、检测工作正常有台帐;6、副食品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7、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
技术规范1星级农贸市场标准(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3、商品分区按蔬菜、*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4、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2、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集中设施和公厕;3、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5、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7、200个商位以上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三)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2、上市商品符合*规定并明码标价,场内不使用杆秤;3、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通风无异味;4、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5、检测工作正常有台帐;6、副食品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7、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2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4、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宰*相对*、封闭;5、生食与熟食、待*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6、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二)设施要求1、有布局导购图(牌),有顾客休息专座、广播;2、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材料铺地,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3、同一交易区配置统一的柜台容器;4、销售冷冻、熟食品有冷藏保鲜设备;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0%以上;6、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三)管理要求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进出有序;2、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非法广告等张贴物;3、场内墙壁、门窗、设施等洁净,无污物;4、场内卫生清扫一天不少于2次,并保持动态保洁;5、经营者佩证服务,熟食区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戴口罩;6、每周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批次;7、豆制品、*类、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重要商品建立索证(票)制度;8、投诉处理率达100%;9、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落实有记录。3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二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5%以上;3、统一设置牌匾、广告牌;4、在显著位置设有检测情况公示牌(栏);5、市场有绿化。(二)设施要求1、柜台瓷砖或花岗岩铺面;2、蔬菜、水果柜台采用阶梯或斜坡摆放式,外设档水栏板;3、活禽交易区有通风、冲洗等设施;4、副食品营业房配置统一的货架或柜台;5、全部使用*秤,并统一放置位置;6、市场使用可降解塑料袋;7、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三)管理要求1、停车场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整齐;2、物品陈列整齐美观,不出框,不出边;3、实行净菜或半净菜上市;4、场内地面干燥干净,无积水、无*;5、检测*录入电脑;6、市场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7、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8、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A级率达到90%以上;9、年内市场无食品安全等事件发生。4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三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市场布局整齐,内外环境整洁;2、市场内有*部门市场监管办公室;3、市场设有为经营户存放待售货物的储存间;(二)设施要求1、市场内排水、排污系统采用暗管、地漏系统,无外露明管、明沟;2、市场内通风设施完备,电线全部采用暗线;3、活禽交易区销售、宰*采用全封闭透明式营业房,配有通风、冲洗设施;4、活鱼交易柜台设计新颖,采用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割蓄养池或酒店式玻璃陈列柜。5、熟食品、卤制品营业房采用透明玻璃封面,外型美观,色彩明亮,室内配有空调和冷藏设施。6、柜台内配有统一的盛放杂物容器,货物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7、市场设置密闭*房,有冲洗、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三)管理要求1、市场管理者、经营者各着统一工作服装;2、配有专业保洁公司,对市场卫生进行*清洁服务;3、建立预赔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4、市场引进驻场销售品牌企业达到5家以上;5、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A级率达到95%以上。5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四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1、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和整体功能完备,商位设计突显个性化、人性化。2、市场商位设计科学、实用美观;3、市场内设有空调;4、配有消防自动报*系统和防盗监控系统;5、市场内部管理基本达到大型超市、商场水平,可提供销货凭证;6、市场引进驻场销售品牌企业达到10家以上;7、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A级率达到98%以上。6星级农贸市场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星级市场分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市场和省局直属分局登记的一、二星级市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星级市场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五条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必要时可增加评审一次。第六条《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采取市场分类对照星级市场标准的方法,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验收。第七条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考核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做好星级市场的创建工作。二、申报与验收第八条申报星级市场,应对照星级市场标准,合理*。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或证明:(一)《市场名称*》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二)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有关情况的介绍;(三)市场规模、效益、税费、信誉、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四)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五)物业管理及上市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六)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七)相关的其它材料。以上规定提交的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一式3份。新办市场,开业满一年且市场交易兴旺、有盈利的方可申请。第九条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凡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签署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或市场主办单位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第十一条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各地申报星级市场的材料后,应统一组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考核验收。第十二条考核验收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新情况,公开、公正、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在验收期间,考核验收组成员应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考核验收组核查申报市场达标情况,并在验收结束后,与申请人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验收全部结束后,考核验收组应对每一个被考核验收的市场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