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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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异议?
3个回答 07-29 浏览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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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目身半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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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6:0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更新,家庭装修已经步入了千家万户,但是因家庭装修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并逐年增加。日前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A市位于甲区的甲公司与位于A市乙区的自然人乙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对乙所有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为A市丙区)进行室内装修,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致诉讼时,将由甲公司所在地的A市甲区*法院管辖。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于乙拒不给付装修款,甲公司依上述协议管辖之约定诉至A市甲区*法院。A市甲区*法院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乙的房屋所在地即A市丙区*法院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装修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不动产存在的基础之上,装修装饰材料也是依附于不动产之上,一旦移动其使用价值就会减少乃至丧失。因此装修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法院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在装修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己对不动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首先应当遵循实体法有关不动产范围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及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如房屋、桥梁、涵管等。“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的物(参见《民法学原理》第308页,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年第一次修订版)”。从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通常指水、电、暖气、冷气、卫生、防火设备等”,参见《国际私法》第130页,韩德培主编,武汉*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以外,我国法律将不动产的范围界定为“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参见《民事诉讼法教程》第97页,杨荣新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1991年12月第一版)。装修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虽然大多具有移动即改变其使用价值的特性,但是它们仅仅是作为一种动产的集合而附着于不动产之上,不具备“地上(或地面)定着物”的这一不动产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因此,附着于房屋之上的装修装饰材料不应归入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一种除斥管辖,我们不能任意地扩大不动产的范围乃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其次,由于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专门的案由规定,与装修合同纠纷最相类似的只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分别规定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分别规定有*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相比较上述两类案件而言,装修合同纠纷更类似于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纠纷。所谓“装修”,是指覆盖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抹灰、饰面、装配玻璃、油漆、粉刷等施工过程的总称。对房屋进行装修,仅是一种对房屋部分地进行改造、装饰的工作。在对房屋进行改造、装饰时,装修工程承揽人的工作对象即不动产并不丧失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不动产的外观也不一定遭受损害,承揽人的工作只是使其具备新的功能或新的形态。因此,装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池、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甲公司与乙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的A市甲区*法院管辖。
故作矫情
故作矫情
07-29 06:08
一、内蒙古九郡*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20)民再申字第27号〕裁判摘要: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二、华建*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0号,《最高*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法院无管辖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的,应予驳回。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2006)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不忧及不念
不忧及不念
07-29 06:17
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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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引自最高法批复)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原告XX,男,194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上海市南汇区*法院撤销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本院陆续准予了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进行质量检测和修复费用评估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又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6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将装修施工转包给无装修主体资格的蔡XX,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每个工种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有的还不及返修前的状态,现造成许多严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装尺寸出错导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伤、卫生间台盆浴霸损坏、开关面板插座脏歪斜间隙过大装倒位等、插座接线孔内留有沙子、从未见过如此低劣门套制作、储藏室严重变形导致应急活门无法打开使用、大面积涂料胶水倒翻阳台墙面和铝合金窗框上、插座错误导致脱排不能安装、淋浴器旁数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个回路跳闸、淋浴器遭短路电击、燃气管道三次拆装与换管、燃气二次泄漏检测、连接淋浴器燃气管尺寸出错导致冰箱无法放置、大理石门槛宽度尺寸过小导致地板安装要增加铜嵌条、所贴瓷砖出现不平缝隙过大横竖错位五处上下颠倒空鼓数十块等等。更为严重的是: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水管道、电气、卫生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七十多天,主体四扇实木复合门未安装、储藏室铝合金门未配作、卫生间附件一件未安装,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严重影响橱柜水槽脱排灶具地板马桶等后道工程进展和家电安装。故要求中止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5,335元(*币,以下同);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费用4,296.8元、工程逾期违约金4,000元、损害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隐蔽及相关工程推倒重来装修费用21,210.35元、其他费用1,900元、垫付款33元。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举证,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将钥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违约和支付违约金,因没有造成损坏,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号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半包”,总价款为19,300元;工期自2009年3月18日开工至2009年4月26日竣工;付款方式: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30%计5,790元、油漆工进场前35%计6,455元、验收通过当天30%计5,790元、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5%计965元;合同“违约责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合同在“其它约定”中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地板、磁砖、龙骨、防潮膜、樟木片、龙头、卫洁、马桶、水斗、灯具、锁具、电气。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预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材料和人工的价格、施工工艺,其中有:四处“整体套装门”材料各750元、人工各120元、施工工艺为“1.8厚杉木板基础、柚面饰面板、木线条”,储藏室移门(订购)材料536.8元,储藏柜材料439.2元、人工195.2元,厨房水斗和龙头(甲方提供)人工各60元,卫生间座便器和台盆(甲方提供)人工费各60元,卫生间龙头(甲方提供)人工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月18日进场施工,原告也于当月21日、4月8日向被告分别支付了6,000元和7,000元装修款。2009年4月17日,在油漆工项目结束时,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单为由将房屋钥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过与原告联系后进场继续施工到6月上旬,又因双方争执不断而停止施工,尚有厨房、主卧室、客卧室、卫生间四扇“整体套装门”没有完成;储藏室移门没有订购安装;卫生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水斗、灶具、脱排油烟机没有安装。另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浴霸排风管及阀座损坏、台盆四脚损坏、阳台墙面遗有0.6*0.8平方米的胶水痕迹、走道顶灯海绵垫损坏。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给排水管道分项、电气分项、吊顶及镶贴分项中,存在与*和地方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对此鉴定报告,原告认为电源接线盒的牌子不对、吊顶写的宽度应是高度、报告第四页6中“所以502室内给水管道渗水”漏掉了“渗”字、另外有些检测内容没有写入报告。被告则认为检测时应该是没有渗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工程款13,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22,868.9元,其中:隐蔽工程及相关工程重新装修费用8,798.9元,拆除旧装修及*清运费2,500元,损坏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其他费用1,9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质量鉴定费4,500元;4、要求被告赔偿不当装修造成对房屋结构影响1,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因调解未成,原告申请对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上海市高级*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关于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本案所涉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金额为7,049元。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书错误百出:1、第二页水管漏掉了封管费用440元;2、第二项墙面开凿应该是40米、108元;3、拆除重装和表面涂装的费用有1,800元,其中涂装的费用有1,500元,因为接线管要取出来,再弄水泥,和原来的涂料会有色差;4、没有提到走道吊顶和约定不符,水管更换要拆吊顶,有重装、*等费用,重装工料费220元,加起来680元;5、卫生间档水条170元漏了;6、热水器要拆下来,重装和天然气检测要150元,报告没有提出;7、漏掉了三个墙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装需要增加50元;9、*清运费要300元,还有第二次清除要被告负担清运费;10、报告中有12.48个螺钉,不能买;11、现在安装不用麻丝了应该参照装饰装修的有关事项;12、接线暗盒数量不正确;13、关于磁砖镶贴,原告提供的*表明总费用是3,829元,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是3,530元,用于阳台的是264元,搬运费35元,但鉴定书全部用61元计算是错误的;14、厨房间卫生间的面砖写成了地砖;15、装修五个平方不会买五个平方的地砖,评估报告没有合理的*作性;16、南、北阳台的地砖面积和合同预算有点差异;17、面砖返工面积8.64平方米不合理,地坪翻掉还漏了防水处理159.15元;18、橱柜的上下部磁砖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缝地砖应该是5块不是3块;19、被告没有做过防水处理,面积少估了;20、厨房间橱柜需拆掉再重装,而且会影响质量,原告要求赔偿4,300元,但评估报告没有包含此内容;21、灯具拆掉重装应考虑拆下费用50元、重装费用200元;22、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不评估没有道理,总共3,100元应该赔偿;23、涂料污染墙面要增加费用170元;24、热水气遭电击,不知道是否损坏,以后还不知道会不会坏;25、主卧大理石钢窗用的是劣质水泥,要重新贴,增加300元费用;26、由于被告没有居家装修和施工经验导致大理石失调,只能用铜嵌条,增加费用100元;27、合同施工期间水费、电费工185.9元要被告承担;28、司法鉴定文本中指责原告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是对原告不尊重。认为不包括未评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评估。被告对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没有异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人员到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对鉴定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人XX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工程,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递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附《预算表》一份、《收据》二份、被告《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告XX,男,194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
我想知道大家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规定你们知道的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有多少?因为我们装修房子的时候一般都不会想这么多,我想只有在我们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是时候我们才会想怎么解决它,也才会想着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吧,但是我想说一句这样真的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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