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办法哪位手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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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办法哪位手上有?
4个回答 07-29 浏览 1375
推荐标签: 社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建设
刁民
刁民
07-29 08:18
关于淮海*办公用房建设费用的申请报告区*:为了加快*用房建设的步伐,更好地为*居民服务,新东街道按照五星级*建设要求,对淮海*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用房具有150㎡一站式服务大厅
如果没有遇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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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8:26
一是提高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的*办公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是:以2000户为一个标准*,应配建一处*综合办公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区域,面积按照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核算。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包括*居委会(工作站)办公用房、*文体活动(站)室、*服务点、**务室。*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于*居委会(工作站)。二是严格审批。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的*办公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未按要求配建*办公服务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准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办公服务用房用地手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管。对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办公服务用房与第一批入住住宅同步建设,以满足居民入住前居委会提前进驻的需要;零星开发建设的小区,不能配套建设*办公服务用房或*办公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面积标准和市场评估价折算缴纳*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经费,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建设或购买*办公服务用房;已完成开发建设,但*办公服务用房尚未配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配建到位。四是落实验收。*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区建设、规划、民政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及时进行接收;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和交付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接收。
爱深才会痛
爱深才会痛
07-29 08:34
蓝田县*办公活动用房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在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服务*众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我县*办公活动用房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市委、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发〔2012〕6号),市*办公厅《关于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6号)和县委、县*《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蓝发〔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活动用房”(以下简称*用房)主要指*组织(**支部、居委会、服务站)的办公用房和用于开展*活动、居民公益性服务的场所。第三条凡在我县县城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代为建设*用房,无偿移交给*组织使用。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小区,单位型*无*用房或*用房面积不足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蓝田县*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用房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全面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用房建设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将*用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备案过程中对*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县住建局负责把*建设纳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用房建设过程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移交监督等监管工作。负责新建商品住宅区的*用房配套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验收及监督移交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将*用房建设列入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文件的内容,做好*用房的用地手续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用房建设资金的安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相关镇*负责协助做好*用房建设的选址、建设、协调、接收等工作
难遇
难遇
07-29 08:43
*办公用房建设办法: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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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桂林结婚,想帮他问一下,了解一下情况。
说的不是很清楚,如果是社区支部之类的办公用房,建设应该归区政府之类的上级部门建设
一是提高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是:以2000户为一个标准社区,应配建一处社区综合办公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区域,面积按照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核算。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办公用房、社区文体活动(站)室、社区服务点、社区警务室。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二是严格审批。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未按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准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地手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管。对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与第一批入住住宅同步建设,以满足居民入住前居委会提前进驻的需要;零星开发建设的小区,不能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面积标准和市场评估价折算缴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经费,由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建设或购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已完成开发建设,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尚未配建的社区,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尽快配建到位。四是落实验收。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区建设、规划、民政部门及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进行接收;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和交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接收。
办公用房装修合同范本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饰。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定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地址:b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似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宣、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子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地方机关(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第二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朵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第二十七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9装修材料。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第三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第三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三十八条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第三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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