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 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60m,高宽比不应小于3。 9.1.3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9.1.4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9.1.5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5),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9.1.6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2m、抗震设计大于10m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 9.1.7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配筋。 9.1.8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以及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应按本规程第7.2.15~7.2.17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其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墙体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7.2.14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1.9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3时,其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有关规定。 9.1.10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 9.1.11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9.1.12 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
一 总则二 术语和符号三 材料四 桥梁计算的一般规定五 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六 持久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七 持久状况和短暂状况构件的应力计算八 构件计算的规定九 构造规定附录A 本规范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与原《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的混凝土标号及两者各项设计指标的关系附录B 温差作用效应计算公式附录C 沿周边均匀配筋的圆形截面钢筋混凝土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抗压承载力计算附录D 预应力曲线钢筋由锚具变形、钢筋回缩和接缝压缩引起的考虑反摩擦后的预应力损失简化计算附录E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弹性压缩损失的简化计算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批准部门:中华*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为*标准,编号为GB 50010-2010,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年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8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设计规定、材料、结构分析、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构造规定、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以及有关的附录。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结构方案、结构防连续倒塌、既有结构设计和无粘结预应力设计的原则规定;2.修改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有关规定;3.增加了500MPa级带肋钢筋,以300MPa级光圆钢筋取代了235MPa级钢筋;4.补充了复合受力构件设计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受剪、受冲切承载力计算公式;5.调整了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和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的有关规定;6.补充、修改了柱双向受剪、连梁和剪力墙边缘构件的抗震设计相关规定;7.补充、修改了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板柱节点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结构构件正截面的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 裂缝控制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 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时 构件受拉 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 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时 构件受拉 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 按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时 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宜产生拉应力 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适当放松三级 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 3.3.4 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在混凝土浇捣过程中提倡文明施工,注意成品保护。有一些施工单位往往在浇捣混凝土时,无人统一指挥与监督。已绑扎成型并经验收的钢筋网上施工人员毫无禁忌地乱踩乱踏,甚至将设备器具压在上面,造成支撑马墩和垫块被压扁或踩倒,以及混凝土内钢筋弯曲变型或位移。这样就会使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得不到保证。还有在混凝土浇捣过程中振捣无序,局部振捣过分或振动棒触及钢筋骨架,也会使钢筋骨架变形、错位,使保护层厚度不均。因此,在混凝土浇捣施工中,应做到规范*作,除了对易于偏位的钢筋应作有效的固定外,应有专人指挥监督,严禁人员在钢筋上随意行走,振捣要按*作规范要求认真有序*作,振动捧不得随意触及钢筋骨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5.2原材料主控项目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与冷*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等。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本条文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5.3钢筋*主控项目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表5.3.2A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钢筋牌号断后伸长率A(%) 单位长度重量偏差(%) 直径6㎜~12㎜直径14㎜~20㎜ 直径22㎜~50㎜HPB235、HPB300≥21≤10——HRB335、HRBF335≥16≤8≤6≤5HRB400、HRBF400≥15RRB400≥13HRB500、HRBF500≥14注:1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2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3对直径为28㎜~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