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戒范围的要求设置*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一、 GB是按照以下通知的附件《中华*共和国*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定的:GB--强制性*标准代号,GB/T--推荐性*标准代号.二、50034是全国标准化管理委员按标准编制计划给的编号.三、-2013是标准被批准的年份.关于规范使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共和国*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