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设备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4.*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有*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的*定价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勘察设计市场主要表现为买方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勘察设计队伍人员众多,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扶持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设计单位,促进优胜劣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必须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调整收费标准。(2)收费标准偏低。随着工资、成本的上涨以及新增住房、保险费用,1992年版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考虑到勘察设计企业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可以兼顾*双方的利益,获得较好的市场认可度。(3)收费标准本身存在重复、双轨等矛盾,收费规则不健全。国内各地区、各地域市场统一和国际国内市场统一的发展趋势,要求收费标准必须统一。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的改善,过去人为制定的价格体系已基本上被市场价格体系所取代;从国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趋于统一,因而收费标准必须统一。
按照《中华*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收费标准的定价方式分三种: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和*定价。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指导价是依照价格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定价是依照价格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定价以*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指导价。经营者按照*制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价格。新版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就是《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至于浮动幅度,一般项目为±20%,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双方协商定价”。
设计费中包括初步设计编制费,而概算编制是初步设计编制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收取设计费,概算编制费和初步设计编制费不再计取。如果两部分单独取费,初步设计费可按设计费的30%计取,概算编制费可以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费中的取费标准(建标函2007年8号文,或者个地方省市的文件)分段累计。
现在的建筑工程设计费一般都是按照2002年由*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当然,现在是市场经济,双方可以协商,但一般均以此作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