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任务是: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1.提供规划条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该用地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要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法定程序,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也可提出规划条件.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当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当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各种文件、*、图纸及其建设用地申请表等,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及有关事项、条件、内容等进行规划审核,提出规划审核结论.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和建设工程总平面进行规划审核后,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有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具备相关文件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依法进行.1.申请(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2.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否落实(核验),然后审核报送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些特例1.企业因生产需要进行扩建、翻建.如没有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上限,或者没有超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则无需再次申请用地规划许可.《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企业更名、分解合并、分割、转让后进行新建、扩建、翻建.材料必须包括:新企业为主体的发改委相关文件;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书;地税局证明无股权变更的文件(有股权变更的,出示缴税证明);该地块第一次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复印件;老企业的土地使用使用证;老企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原件,如果企业已经遗失,那么需要提供声明遗失的登报启事,原件1份;新修测的现状地形图附带用地范围;(企业分解合并的,参考以上材料.);分割转让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提供分割或转让协议.3.集体土地上的项目.由于土地指标问题,很多乡镇开始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使用权.虽然规划部门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是出具规划条件,但是并不等于说在项目规划审批中,全部按照国有土地来.《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说明,申请用地规划许可的对象必须是国有土地,因此,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几点说明.1.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它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它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规划条件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便为及时提供规划条件打好基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这就强调了规划条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法》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别合法用地与非法用地的分水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什么叫申请用地?什么叫批准用地?划拨土地还好理解,但是对于出让地块如何理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证这三者之间有着什么联系?看下土地出让招拍挂流程,我们发现,很多地方都是毛地出让(虽然很多通知上要求熟地出让),也就说在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土地还不一定能够交付使用.但是对于规划上来讲,建设单位凭立项批文、出让合同就可以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而以此同时,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可以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明确土地交付的条件、时间.待土地平整好,做到“五通一平”(看地方标准了)后,建设单位付清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土地主管部门交付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