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家装装饰公司制度·发一份给我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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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家装装饰公司制度·发一份给我呗·谢谢了
5个回答 08-03 浏览 1782
推荐标签: 谁能给我发一份家装预算表格谁有装修预算清单给我一份
你是我拼了命的珍惜
你是我拼了命的珍惜
08-03 03:21
一.装饰公司设计部规章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2.      对客户文明、礼貌,不讲脏话;  3.      中午不允许喝酒、*;  4.      人员电脑应专人专用,如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上班期间不允许利用电脑玩**看*等与工作无关事宜,影响本公司形象者;罚款最低500元;  5.      不允许无故到其它公司乱窜,泄露公司内部事项;违者罚款10000元;  6.      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时间,按时洽谈,出方案;  7.      按时参加公司的例会及各类活动,不允许迟到或无故不到;签到簿作为唯一迟到早退记载,迟到一次50元。月迟到超过3次者底薪、提成减半。  设计师需互相监督,如发现存在包庇行为,重罚;  8.      未经公司允许,以低于公司标准报价签约者,由于设计造成失误者,设  计师承担责任;并承担连带罚金;  9.   私下不允许收取客户设计费或订金,不允许设计师以公司名义接私单;  不允许设计师代买主材,如被客户投诉属实者,承担处罚;如被公司发  现的,直接辞退,当月工资底薪清零;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用公司之名来谋取私利。  10.   上班无故迟到、旷工者,按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严格遵守公司  作息时间,旷工早退者,同第七条;  11.   每月休息4天,为串休工作日,上班请假须提前3天找公司经理批准后  生效;并签写请假条上交,凡口头请假均视为无效;  12.   每天*收拾各自办公区域,做到整洁明亮。如未达到标准者,罚款20  元;如有异议,到会计部索要本月工资,自行离开;  13.   严守公司秘密,严禁私自将公司的文件、技术*带出。不允许私自挪用或私藏客户定金、工程款,违反者严肃处罚;  14.   设计师有责任对所设计的工程协助办理中期增减项并签字,如因设计师  未签字的增项款,不计入提成范围;如因设计师原因,增项款未被收回  或未达到公司标准。设计师承担处罚,提成减半;  15.   拖延不能办理中期增减项所造成的损失,设计师承担责任;  16.   不论任何原因、任何情况,在公司与客户与员工发生争执,承担处罚;  17.   以上日常工作行为规范,请各设计师严格遵守,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  轻重处以50-500元的罚款和*告;
一下子
一下子
08-03 03:30
每个装修公司制度都不一样的,都是自己公司制定的,有约束设计师、业务员、项目经理、工人的。
愛你一生永不悔
愛你一生永不悔
08-03 03:38
最主要是自己参照一下         毕竟不是什么都适合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            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            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2寸半身相片一张,*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保            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保*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            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            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值,时间*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  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      加            班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      出            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表13.2。  注:膳杂费说明:  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50美元报支。  □      休            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      请            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者,经公立*院或劳保局指定之*院或本公司认可之*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院或劳保*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院或公立*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      薪            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年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      考            绩  第七十九条      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      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附表略)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      奖            惩  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      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      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      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1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3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9分。  □      调            迁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      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      解            职  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      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      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      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      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      福            利  第一○九条      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      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      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亡者),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      正式职员均享有退休金。  □      附            则  第一一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七条      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你可以自己根本实际情况比照修改
哥妇女节快乐
哥妇女节快乐
08-03 03:46
你好,      公司规章制度都差不多,   没用的,      还是靠人管人,   祝妳生意兴隆
未来是谁伴我身旁
未来是谁伴我身旁
08-03 03:54
家装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工地由公司指定工长全权管理,一切现场事物均由工长统一安排,有事需与工长本人直接商谈,   不可擅自行动。     2.工长有问题要及时与客户、公司商议,有疑问找公司相关人员解决。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形象,穿着公司统一工服、佩带胸牌,尊重客户,不能与客户发生*,情节严重者立即除名。遇到参观人员及时热情接待,引导参观,不得有抵触情绪。     3.现场施工要自觉遵守施工工艺*作规范,绝不允许偷工减料的事情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4.施工前要详细交底,施工图工长、客户和工程部人手一份,装修过程中互相监督,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过程中,公司巡检不*对各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报知工程部,瞒报、谎报问题者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     5.注重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不准叠放、堆放,不准放置任何物品,必要时对其要采取遮盖包封等措施,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如有损坏当事人需照价赔偿并扣除当天工资。     6.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清扫,*入袋。施工现场禁止做饭、洗衣、不准在工地留宿;解手到物业指定地点,不准使用客户洁具及一切用品。违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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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装修公司制度都不一样的,都是自己公司制定的,有约束设计师、业务员、项目经理、工人的。
每个装修公司制度都不一样的,都是自己公司制定的,有约束设计师、业务员、项目经理、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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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几点来看好不好。1.装修的材料得分辨有实力的装修公司会和一些知名的装修品牌合作,这些装修品牌能认可一家装修公司,就是看中了装修公司的实力。2.了解客户很重要装修是一个工程,装修公司在开始装修时,就要在将装修的设计、装修的风格、装修材料以及施工都做一个详细的计划。在这期间如何了解装修公司实力?在和客户经理沟通时就会看出装修公司的专业程度,他们会详细的了解用户的装修意图、房屋的户型、装修预算。...展开
一、强电、弱电线、线管、水管、气管、排水管及管件等单价(元)鸽牌电线(4平方/2.5平方/1.5平方)125(多芯软线)/80(单芯)/52(单芯)/(59双色线)电工胶布(圈)1.5五类网线(米)3.8双屏蔽闭路电视线(米)2.5200芯音响线(米)8弱电箱(个)320空开(个)16得亿线管(3.8m/根)Φ20/Φ16冷弯型(根)3.5/2.5三通Φ20/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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