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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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6个回答 08-03 浏览 1676
推荐标签: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多少钱有参考吗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忘不了你放不过自己
忘不了你放不过自己
08-03 05:18
(1)申请需要三大件: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发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地质监局发证)。(2)食品相关产品行业要提交管理制度清单、产品说明书、工艺流程等说明性文件。(3)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提交产品流向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局发证)等。(4)根据《实施细则》,部分产品还需要提交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由产品检验机构出具)。(5)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还要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由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申请提交之后,受理机构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给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空念君心君不知
空念君心君不知
08-03 05:27
(1)收费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审查费按照《财政部、*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执行。审查费具体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对于一次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或不同次申请的,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产品质量检验费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归途风景
归途风景
08-03 05:35
申请费:2200;检验费用1500;好处费用:看你大方不大方!其他证明的问题,如果你有了许可证就说明你其他应该有的证明全有了,要不也不可以给你发证
空怀感
空怀感
08-03 05:43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柚苏
柚苏
08-03 05:52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只是小伤口
只是小伤口
08-03 06:00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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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情况就是需要不把资料准备齐全,办理手续也需要大量的时间,1,工商局办理字号查证2.银行开立企业账户存入10万元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拿验资报告和房屋产权证去文化局办理文化许可证5.拿文化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6.拿营业执照去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基本就这些。费用不高,就是费时间和精力,建议花点钱找代办公司办理省时间有效率又花不了多少钱,谢谢!
生产水表、水泵、阀门等涉水产品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一)申请和受理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6.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2)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三)产品抽样与检验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4.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四)审定与发证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2)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十五)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十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十七)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十八)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二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企业依法终止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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