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房屋*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 首个房屋*并交付使用满2年。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项目满足成立条件,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退出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筹备组成员*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 (2)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按照预*间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以推选业主代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成、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