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 合 *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9-88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一般县级及以上的*院都算是综合*院。(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院规模、标准的确定,*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 综合*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综合楼与办公楼性质不一样:综合楼是由于该建筑内包含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因此看该建筑的具体功能,再确定所执行的具体规范,除了常见的商业加办公,比如商业加住宅、宿舍加食堂等等都可以称为综合楼。除了通用的防火规范和设计通则外,执行哪项规范按使用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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