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打工的,可以称之为“工程承包人”或“项目承包人”项目经理是个正式职务,上面还有人管、实惠、掌握,可没有包工头自在。如果项目经理不拿工资。“包工头”还真没有个现成的专业称谓,责任和利益完全由自己承担,包工头不管大小好歹是个自己说了算的老板,也可称为“包工头”,完全将工程承包
工号,工资单,或者同事做证都可以,比如工牌,是免费的。你只需要有你在那工作的证明,哪都有你可到劳动仲裁机构
而你又把钱给了包工头结果他没有付,那么责任在你这肯定是包工头的责任,除非你曾授权给包工头代你买材料,然后你去付款
1.如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未给施工人员错误指示,如在施工过程中。你已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二是“包工头”和木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一是您和这位“包工头”的口头约定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也就是你对木工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那么你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