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任何一部分财产,保险人都认为是十足投保的,因而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就是赔偿金额和损失金额相等,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该说,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总之,是就低不就高。 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家财险于室内财产及室内装修般采用第危险式进行赔付说损失金额超保额计算比例哪怕投保1万元装修10万元损失5000元赔付5000元
C第一危险责任方式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所谓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即把保险财产分成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一危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二危险责任。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该说,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总之,是就低不就高。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首先保险人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第危险赔偿式说保额范围内损失少赔少存比例赔付损失2万赔2万
家财险出险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一)全部损失1、房屋和室内装潢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减去残余价值赔偿。2、室内财产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二)部分损失1、房屋和室内装潢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2、室内财产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不得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修复费用:是指将受损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对修理时需更换的部分,不扣除折旧。(三)对每次事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任一保险项目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总金额以该保险项目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