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 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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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 签合同
6个回答 08-05 浏览 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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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时间里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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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3:05
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造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所以以营业执照作为开办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费的计算上来。因此,05年8月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证,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基本与05年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行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祝你长命百岁且孤独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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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3:14
1、在试用期,但还没签合同,如果准备离职了,按规定,员工入职30天内,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的。2、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你是阳光却将我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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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3:22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盖章是合法有效的。以上意见,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仅供参考
一念之间
一念之间
08-05 03:30
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没有,因此不需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员工应该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就应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作为对这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筹备中的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公司,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筹备中的公司雇佣员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母公司名义招用员工,员工与母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其薪资福利也都由母公司发放,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母公司建立一个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成立后需要这名员工直接为子公司服务,只要对劳动合同的主体作一下变更就可以了。另一种按照公司法的理论,筹备中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就自然成为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批雇员;但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由此我们认为,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注:但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明里
明里
08-05 03:38
正在筹建中的企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企业筹备期间劳动者应与负责人单独签订协议,明确各个阶段的权利和义务,领取营业执照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在此期间构成雇佣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如果在此期间,双方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法官一般会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资水平,一个是劳动者与公司的约定成立后,劳动者可获得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凉心姑娘凉生凉忆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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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3:47
外企不续签,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外企补偿的,公司至少应该补偿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签订的,还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2款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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