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注: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
承装承试承修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明文件;(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试承修资质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承试承修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明文件;(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试承修资质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