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开展农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绘出了蓝图,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可能,但法律法规的修改是一个谨慎、漫长过程,时间成本较大。当前,应着力加强地方法规建设,协商国土部门、住建部门、法院等部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于农房抵押的宅基地应变更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流程,使宅基地“可抵押”,从而缓解农房“难抵押”的“桎梏”。 (二)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为实施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奠定基础。首先,应明确《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受理部门,积极、规范推进农地、农房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确保农户“两证”齐全,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次,应建立农房抵押登记制度。建议参考城市房屋抵押登记办法,由当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抵押农房的登记、过户工作。最后,应建立农房抵押风险处置机制。对抵押风险*露的,应优先采取协商方式,鼓励农民自行转让。对协商不成的,应采取“招拍挂”转让方式。对赖债不还的,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三)慎审选择农房抵押人,稳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一是选好点。要充分利用地理区位优势,选择集镇、城郊和临交通要道等商业价值高、较易变现的农房试行抵押贷款。二是选好人。要通过查看抵押人的信用档案,了解抵押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注重选择干实事的人,把好贷款“入口关”。三是选准用途。要注重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重点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产业发展和销售贸易等实体经济需求,避免因贷款项目风险而引发贷款风险。 (四)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激发农户申办农房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一是放大贷款额度。目前,农房抵押率一般为40%~50%,低于城市房屋抵押率。建议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农房抵押率,真正满足农户大额贷款的抵押需求。二是降低贷款利率。把农房抵押贷款利率控制在一般抵押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之内,让利于农户。三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如引进同一村组的第三方担保,若贷款违约,可由第三方购买农房,促进农房流转。 (五)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与其相适应的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中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地、农房抵押评估机构,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构建农房流转平台。积极推进城乡居民户籍改革,尽快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农民失业、养老、就*等基本生活,逐步弱化农地、农房所承载的农民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对农民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 (六)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目前,农业保险渐入佳境,保险产品日渐增多。建议乘此东风大力推广农房保险,并将抵押农房的保险受益人设为金融机构,有效分散农房抵押贷款风险。
1、借款人要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2、借款人要提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信用社信贷员将会到农户家里进行资料核实。3、当地的房管局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信用社审核评估报告,若审核通过,双方签订贷款合同。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信用社发放贷款。
1、借款人要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2、借款人要提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信用社信贷员将会到农户家里进行资料核实。3、当地的房管局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信用社审核评估报告,若审核通过,双方签订贷款合同。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信用社发放贷款。
找贷得到!“贷得到”的抵押贷款是20年内房龄抵押率8成,一押利率0.38%/月、二押利率0.48%/月,额度30-2000万,期限半年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