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注: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申请条件一、贷款申请书(贷款用途/金额/年限/还款来源)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工作、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四、户口薄(夫妻双方)五、身份证(夫妻双方)六、结婚证七、个人资产或财力证明,如银行存折、汽车行驶证等复印件备注:离婚(含丧偶)未婚的需有关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共有房设立抵押须交有效的共有人的同意书。申贷要件1.房产证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5.收入证明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用途包括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等多种用途。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
流程是:1、申请人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 2、银行受理。 3、评估公司对房产(抵押物)进行评估。 4、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及评估报告取证审批。 5、银行审批通过后,办理房产抵押。 6、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进行放款。 7、银行贷后管理。
个人做房产证流程: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网站进行查询。 二、 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三、必备材料之——测绘图(表) 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取得途径有三种:开放商处(携*);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领取相关文件 集齐必要的申请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六、 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七、按照规*间领取房产证 在提交办理申请后,请业主们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的通知书,并按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房产证。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审核(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E.权属有争议的;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A.身份证明;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登记(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收费发证(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