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征收机关:国土*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主要包括一下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了;土地增值的,由*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征收机关:国土*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征收机关:国土*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征收机关:国土*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