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商品房交房*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但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容积率、绿化率*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3、房屋公摊面积标准 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没有相关规定,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因此,凡是上述设施齐全的,其分摊面积即相应较大。 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下:氡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0贝克;游离甲醛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8毫克;*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9毫克;氨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2毫克;总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5毫克。 5、商品房面积误差标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