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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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3个回答 08-06 浏览 1473
推荐标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精装修住宅竣工验收办法
Traveler过客
Traveler过客
08-06 09:31
相关*如下根据《中华*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把我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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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09:39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希望对你   有帮助。
爱他
爱他
08-06 09:47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也许不全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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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也许不全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
相关资料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新房验收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规、规章规定的新房验收有关文件。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竣工验收需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竣工验收需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
你好,方法如下;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   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   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   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   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   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   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   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   同进行再安装。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   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   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   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   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   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   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   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   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   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   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   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   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   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   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   行。   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   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   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   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   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   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   机构再按相应的而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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