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须知 一、需提交的*,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_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友情提示: 1、若被拆迁人去逝,需先办理被拆除房屋权属继承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若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交***门出具的证明。 以上所提交的各类*中,权利主体的名称应相互吻合,否则将无法为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敬请谅解。 二、收费标准 (一)手续费由拆迁人交纳,3元/平方米。 (二)登记费:由被拆迁人交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 (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 (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三)房屋所有权*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四)*印花税:由被拆迁人交纳,5元/本。 (五)合同印花税:按交易额的1‰,交易双方各交50%。 (六)契税(由被拆迁人交纳); 住宅:按投资额的1.5%交纳; 非住宅:按投资额的3%交纳。 三、领证时需携带的*。 1、交费票据(验原件); 2、当事人*(验原件); 3、收件、计费回执单(收原件)。 友情提示。**和领证时,需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或公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