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仓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太仓或者户口迁出太仓的;(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太仓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流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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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45岁(含45岁)、*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亡或被宣告*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