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一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一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一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一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一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一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一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一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一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一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一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一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一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一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一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一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一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一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一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一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一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希望能够帮到您
城镇天然气设计规范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一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一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一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一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一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一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一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一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一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一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一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一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一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一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一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一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一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一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一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一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一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如果你说的是国标GB 50028,目前执行GB 50028-2006,没有迹象表明会有2020版,而且2020年还剩2个月,不像这2个月还会发行新版本。液化石油气储罐充装站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设计时的主要依据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028-2006》 安全距离是以储罐外壁为基点,且与气站的总设计容量和单罐容量相关。1、气站总容积小于等于5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40米。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45米; 2、气站总容积大于50立方米小于等于2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45米。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50米; 3、气站总容积大于200立方米小于等于5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70米; 4、气站总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5米。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90米。